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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亟须专项立法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0-09-24   |   阅读次数:843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处四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市貌案。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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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是指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铺设、建设或拆除过程中所残留下来的弃土、弃料、渣土、余泥及其他废弃物。随着我国旧城改造、城镇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每年产生的千万吨甚至是上亿吨建筑垃圾随之而来。如何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为城乡发展中的一道难题。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生产、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个方面,需要建设、城管、市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和发改委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有效联动。目前地方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各项法规,主要着眼于对建筑垃圾产生全过程的管理、处罚及制造者的责任,但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都是以政策引导为主,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国家要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专项立法,延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